無猜
  2007年,一直租房居住的李先生一家借用房東魏老太太一家的經濟適用房指標購買了一套位於北京市天通苑地區的經濟適用房,雙方在購買房屋時還簽訂了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約定李先生借用魏老太太的名義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一套,李先生除需支付全部的購房款外,還需要額外支付魏老太太化療飲食經適房指標使用報酬1萬元,待房屋買賣完成後該經濟適用房交由李先生一家居住使用,並且在將來該處房屋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後由魏老太太無條件協助將房屋過戶到李先生名下。此後,該處房屋一直由李先生一家居住使用至今。
  2竹北買房013年10月,根據國家以及北京市關於經濟適用房的相關規定,該處房屋禁售期滿可以上市交易流通,李先生遂要求魏老太太按照當初的協議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然而,此時魏老太太的子女卻拒絕了李先生的過戶請求,並提出了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當時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無效,因此在退還李先生的購房款後,李先生應將房屋騰退並交還魏老太太。雙方各執一詞,李先生最終訴至法院,要求魏老太太根據當時的協議協助自己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魏老太太一家也提出了反訴,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當時簽署的借名購房協議無效。
  在法院庭審過程中,雙方均認可簽訂了書面的借名購買經適房的房屋買賣合同,另外從房屋購買手續的辦理、房款的交付、房屋的裝修以及居住製冰機價格使用等事實看,也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買賣關係。
  法院認為,經濟適用住房是國家為保障城市特定人群的居住權利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國家對該類房屋的取得及上市交易的條件有特殊的規定和限制。李先生與魏老太太之間就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所簽訂的合同不僅違反了國家關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的強制性規定,也嚴重侵害了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而未能購得經濟適用住房人群的利益新竹售屋,因此該合同應為無效。故法院確認雙方之間的借名購房協議無效。
  以前述判決認定的協議無效的法律後果為前提,李先生又到法院起訴,要求魏老太太賠償中古萬利多自己因為協議無效所遭受的利益損失。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在本案中,李先生和魏老太太對協議的無效均有明顯的過錯,因此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隨後法院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評估價格,同時考慮到涉案房屋相較於購買之初已獲得較大幅度的升值,在借名購房關係被確認無效後,被借名一方因房屋升值實際獲得了較大利益,而借名一方因房屋差價產生了較大損失。原審法院結合當事人過錯程度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綜合考慮,依法酌情判令魏老太太對李先生予以適當賠償。
  法官釋法: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的住房保障計劃,由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設,以微利價格面向城鎮中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2007年8月7日國發[2007]24號文件即《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規定:嚴格控制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由於經適房制度是國家對於城市低收入群體居住權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現實生活中任何惡意串通借名買賣經適房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原標題:借名買經適房,雙方風險都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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